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哪些要求?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要求。 首先是催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就好比你要别人还钱,得先好好跟人家说清楚什么时候还、还多少、怎么还,而且要给人家说话解释的机会。 其次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一步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让当事人有机会为自己辩解,行政机关也能更全面地了解情况。 然后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这就明确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再者是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按照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确保当事人能知晓强制执行的相关信息。 最后,如果是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在划拨存款、汇款方面,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总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