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胁迫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当合同的签订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进行时,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胁迫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首先,存在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是指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胁迫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公开对方隐私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合同。《民法典》虽然没有对胁迫行为进行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这种行为足以使受胁迫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其次,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性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或者目的与手段结合的违法。比如,为了让对方签订合同,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这显然是手段违法;或者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如以举报对方轻微违法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这属于目的违法。如果胁迫行为是合法的,比如债权人以合法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就不构成这里所说的胁迫。 再者,受胁迫方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也就是说,胁迫行为与受胁迫方的恐惧心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胁迫方是因为害怕胁迫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才不得不签订合同。如果受胁迫方本身就有签订合同的意愿,或者胁迫行为并没有使受胁迫方产生恐惧,那么就不满足胁迫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 最后,受胁迫方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方签订合同并非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是在恐惧的驱使下不得已而为之。这种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是判断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当一份合同的签订同时满足存在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受胁迫方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以及受胁迫方基于恐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这四个要件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胁迫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