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借了一笔钱给朋友,朋友一直不还,我发现他有笔债权到期了却不去追讨。我想了解下,我要是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让他的债务人把钱直接还给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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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比如,甲借给乙10万元,有借条等相关证据证明这笔借款事实,那么甲和乙之间就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除了欠债权人的钱之外,他自己还有对外的债权。例如,乙欠甲钱,同时丙又欠乙钱,并且乙对丙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这里的债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债权,还可以是其他类型的债权,但一般需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而且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乙明明知道丙的债务已经到期,却不向丙追讨,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不能超过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例如,甲对乙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甲向丙主张的权利最多也只能是10万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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