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和物证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和物证需要符合一定要求,这对于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至关重要。下面将分别介绍书证和物证应符合的要求。 首先来说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这里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只有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例如,合同、信件等书证,最好提供原件。如果是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像一些年代久远的档案资料原件存于特定机构无法取出,此时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也是可以的。同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这是为了保证书证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对于物证,它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当事人提交物证时,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比如原物体积过大、易腐坏等,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录像等。例如,在一些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中,如果产品本身体积庞大难以搬运到法庭,就可以提交该产品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等。但这些复制品、照片、录像等要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而且,为了保证物证的证明力,在提交物证时,最好能说明该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即它能证明案件中的哪些事实。 此外,无论是书证还是物证,都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当事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符合要求的书证和物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