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给朋友的借款做了保证人,朋友到期没还钱,我替他还了。我想向朋友追偿这笔钱,可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求偿权,想了解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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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所支付款项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也就是说,保证人实际履行了债务,比如替债务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里的承担保证责任,既可以是全部承担,也可以是部分承担。 其次,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得主债务消灭。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与主债务的消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证人虽然支付了款项,但主债务并未因此消灭,比如支付的款项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那么保证人就不能行使求偿权。 再者,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过错。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主债务存在瑕疵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清偿,那么可能会影响其求偿权的行使。例如,保证人在未审查债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就盲目承担保证责任,可能无法全额向债务人追偿。 最后,保证人求偿权的范围通常以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为限。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只能在这个范围内向债务人求偿。 总之,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能合法有效地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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