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需要赔偿?
我们工厂要搬迁了,新厂址离我家特别远,我不想去。我在这工厂干了好几年了,就怕不去的话工厂不给赔偿。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情况工厂应不应该给我赔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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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工厂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工厂发生搬迁这种重大情况变化时,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如果工厂搬迁属于上述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同时工厂和员工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又协商不成,那么工厂在按照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工厂搬迁并没有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实质性的重大影响,例如新厂址距离原厂址较近,员工仍然可以正常上下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那么员工不愿意去而主动离职的话,工厂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总之,判断工厂是否需要赔偿,关键在于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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