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强行要求员工去,员工不要赔偿不去行不行?
我们工厂要搬迁,老板非要我们跟着去新厂,还说不去就怎样怎样。我觉得新厂太远了,不想去,但老板说不跟着去就没赔偿。我就想知道,我不要赔偿,就留在原地不去新厂,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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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赔偿而拒绝去新厂是可能可行的。 首先,工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当工厂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地点等关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员工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对自己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例如通勤距离过长、生活成本大幅增加等,员工有权拒绝前往新的工作地点。若员工明确表示拒绝去新厂,这其实是员工在行使自己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异议权。因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工厂强行要求员工去新厂,若没有与员工达成一致,就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员工不要赔偿而拒绝去新厂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工厂因为员工拒绝去新厂而采取不合理的措施,比如辞退员工等,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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