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搬厂员工不愿意去,会有赔偿吗?


在厂里搬厂而员工不愿意去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全面履行原则,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厂里搬厂,这可能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如果厂的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例如,工厂从一个城市搬迁到另一个城市,这会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厂的搬迁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比如只是在同一个城市内进行了短距离的搬迁,员工的工作地点虽然改变了,但上班的交通成本、生活便利性等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那么员工不愿意去而主动离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