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搬迁员工不跟厂走有赔偿吗?


在工厂搬迁员工不跟随前往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这里涉及到的一个关键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工厂搬迁属于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工厂搬迁,需要和员工协商,并且达成一致,同时以书面形式确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 如果工厂搬迁使得新工作地点对于员工来说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比如距离过远,严重影响员工的日常生活,员工有权拒绝随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如果工厂搬迁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比如虽然搬迁了,但新地点仍然在员工可合理通勤的范围内,或者工厂为员工提供了诸如交通补贴、班车等合理的解决方案,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随迁,那么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因为此时工厂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