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厂跨市员工不去老板应如何赔偿?
我们厂要搬到别的市去,我不想跟着过去。我在这厂工作好几年了,现在老板也没说怎么处理。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老板应该怎么赔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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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厂搬迁跨市,员工因新工作地点距离远等因素而不愿意前往,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到实际情况中,老板首先应和员工进行协商,看能否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老板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立即解除合同。之后,按照员工在工厂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工作了三年半,那么老板应支付三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三年零两个月,则应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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