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厂不去新厂是否有赔偿?


在讨论搬厂不去新厂是否有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首先,要判断工厂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简单来讲,就是出现了一些非企业和员工所能控制的情况,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没办法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工厂搬迁的情形中,如果搬迁距离较远、交通成本大幅增加等,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一般就可以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从城市的一端搬到另一端,员工通勤时间从原来的半小时增加到两三个小时,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新厂,工厂就应该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调整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内容。要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工厂搬迁距离较近,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实质性影响,比如只是从一个街道搬到相邻街道,那么通常就不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去新厂,工厂可以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搬厂不去新厂是否有赔偿,要结合具体的搬迁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