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厂里搬迁不去是否有赔偿?


在厂里搬迁,员工不去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厂里搬迁,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时,这就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厂里搬迁,新的工作地点对于员工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比如距离过远导致通勤成本大幅增加、难以照顾家庭等,且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新地点工作,可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且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厂里搬迁距离较近,对员工的日常生活影响不大,或者用人单位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降低搬迁对员工的影响,员工仍然无故拒绝到新地点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等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