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局人员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我发现我们这边法院执行局有工作人员感觉工作特别不上心,对执行案件拖拖拉拉,感觉是在玩忽职守。我想了解下,执行局的人员这种情况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吗?构成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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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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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执行局而言,执行局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负责对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如果他们在执行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就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执行局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例如,执行局工作人员明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疏忽大意或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重大损失”的认定通常会结合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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