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玩忽职守罪该如何认定?


警察玩忽职守罪是指警察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警察玩忽职守罪时,首先要考虑犯罪主体,此罪的主体必须是警察这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因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依法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力,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执法力量,其职责更为明确和重要。 其次,要判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履行职责,也就是警察明明有职责去做某件事,但却什么都不做。例如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警;另一种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虽然做了工作,但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去做,导致工作出现失误。比如在处理案件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草率结案。 再者,必须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都可认定为重大损失。 最后,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重大损失结果是由于警察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警察不及时出警,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犯罪分子洗劫一空,这里出警不及时和财产损失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