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在我国,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确实存在一些特别要求。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了解军人的财产构成较为特殊,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意味着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归军人一方个人所有。例如,军人因执行任务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军人身体受伤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属于军人个人。 其次,涉及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比如,军人入伍时20岁,发放的复员费总额为100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年平均值就是100万÷(70 - 20)= 2万,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2万×10 = 20万,这20万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除了上述特殊财产的规定外,军人离婚时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即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军人和配偶在其他共同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公平的判决。比如,在房屋、车辆等财产的分割上,如果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抚养子女等,法院可能会适当倾向于这一方。 此外,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实际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到军人的工作稳定性、未来的生活保障等因素。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加谨慎和全面地权衡,以保障军人和其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既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又有针对军人特殊财产的特别规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