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其效力还不能确定,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才能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有哪些呢? 首先,追认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追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具有追认权;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比如,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买卖合同,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就有权利对这份合同进行追认。这是因为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的人,才能准确判断合同是否符合自身利益,从而作出追认与否的决定。 其次,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明示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等明确表达追认意思的方式。《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就意味着,如果被代理人没有明确表示追认,不能默认为合同已经得到追认。例如,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乙得知后没有明确说同意,那么就不能认为乙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 再者,追认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合理期限一般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追认。如上述提到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没有进行追认,合同就可能因未得到追认而无效。 最后,追认的内容应当与合同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追认人对合同的条款、内容等应当全部认可,不能只追认部分内容而对其他部分提出异议。如果追认的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可能会被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对原合同的追认。例如,丙对丁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时,提出要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这就不能视为对原合同的有效追认,而可能被看作是丙发出了一个新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明示方式、合理期限以及内容一致等要件。只有当这些要件都得到满足时,合同才能因追认而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