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买社会保险,现在辞职该怎么赔偿?


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选择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依据和赔偿方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接下来,说说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比如,您在该单位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您三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您在该单位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用人单位则应支付给您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在职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