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辞职是否能要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辞职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定经济上的补助。其目的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贡献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帮助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中工作,却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例如,公司经常拖欠工资,或者少发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工作60小时,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比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同样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