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不包括什么?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里,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有哪些,更不知道哪些是不包括在内的。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以便能更清晰地认识相关法律规定,也想知道这样规定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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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是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是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是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那么,除了上述这些明确规定的约束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就是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所不包括的。例如,要求嫌疑人员承担额外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或者限制嫌疑人员进行一些与恐怖活动嫌疑无关的日常活动,像限制其在家里进行正常的家务劳动等,这些都不在法律规定的约束措施范围内。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在保障社会安全、有效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嫌疑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不合法的约束措施滥用。只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采取约束措施,才能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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