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合同条款有哪些限制?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然而这些条款并非可以随意设定,而是受到一定限制。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详细了解这些限制。 首先是公平原则的限制。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如果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明显对一方不利,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规定只要买方有任何轻微的延迟付款行为,卖方就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而对于卖方自己的违约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解除合同的约定。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就违反了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这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维护,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的解除合同条款。 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秉持诚实、恪守信用。如果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是为了恶意损害对方利益,或者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那么该条款也可能不被法律认可。例如,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故意设置一些模糊、难以实现的解除条件,目的是在日后找借口解除合同,这种行为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再者,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该条款当然无效。比如,在一些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合同中,法律明确禁止通过约定解除合同来逃避相关责任。以建筑工程合同为例,法律规定了施工方必须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如果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质量责任,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也不容忽视。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约定在特定节日期间解除合同以达到损害对方声誉的目的,这种行为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约定解除合同条款时,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确保所约定的条款合法有效,这样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