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存在于一般保证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保证人的权益。然而,先诉抗辩权并非可以无限制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以下几种限制情形。 首先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不见踪影,同时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用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就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就无法实现。所以法律规定此时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离家出走,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都已经被抵押或者变卖,没有其他财产可以用于偿债,这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就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拒绝。 其次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无法正常偿还债务。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推脱。 再者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表明债务人现有的财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没有能力再履行债务,那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债务人经营的企业亏损严重,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负债远远超过资产,且无法获得新的资金注入,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拒绝。 最后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保证人自愿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就意味着其愿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一旦作出书面放弃的表示,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比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就必须履行义务。 总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制,这些限制旨在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