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条件?

我给朋友的债务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听说有先诉抗辩权,但不清楚行使这个权利有啥限制条件。我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不能用这个权利拒绝还钱,了解清楚对我应对现在的情况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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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不替债务人还钱。 不过,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首先,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债务人找不到了,同时也没有任何财产能够用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面临很大风险。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实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说明其财务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很可能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此时,如果保证人还行使先诉抗辩权,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间被拖延,增加债权人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当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财产根本不够还钱,或者债务人已经没有能力还钱时,先诉抗辩权就不能再被保证人使用。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证人以债务人还有财产等理由来逃避保证责任。 最后,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自己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就相当于其主动放弃了这一权利,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也要求保证人对自己的书面承诺负责。 总之,先诉抗辩权虽然是一般保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其行使会受到限制。这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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