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限制条件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因为只有付清出让金并拿到证书,土地使用者才拥有合法且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权,否则转让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其次,对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土地,如果是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如果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土地投机行为,促使土地得到实质性的开发利用。若未达到该投资比例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就违背了土地出让合同促进土地开发建设的初衷,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再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这是因为划拨土地是国家基于特定目的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其转让涉及到国家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益分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另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存在权利纠纷或被依法限制的土地,其转让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转让行为应有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原则。 同时,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因为共有土地的处分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权益,需要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以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转让。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土地的合法权利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