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否会受到限制?
我最近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对方先完成一些手续我再付款。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我打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付款。可又担心这个权利是不是有限制,不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顺利行使该权利,想了解下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受限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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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房屋买卖这种双务合同中,双方都承担着一定的义务,比如卖方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并非毫无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明确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从司法实践来看,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后履行一方滥用先履行抗辩权,比如故意以一些无关紧要的瑕疵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例如,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轻微的质量问题,但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购房款,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滥用先履行抗辩权。 另外,如果先履行一方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救措施解决的,且先履行一方愿意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后履行一方可能不能直接拒绝全部履行请求。比如卖方交付的房屋门锁有问题,但卖方愿意及时更换,买方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购房款。 在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后履行一方行使该权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且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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