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
我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转了不少钱,有些是节日红包,有些是对方说有困难我给的。现在我们分手了,对方却没有还钱的意思。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些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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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赠与”在法律上的含义。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我心甘情愿把我的东西给你,你也愿意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恋爱期间的钱财赠与,我们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来看。如果是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比如520元、1314元等,这些通常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因为这种赠与带有强烈的情感表达,并且金额相对较小,符合日常交往的习惯。 然而,如果是数额较大的赠与,比如赠与房产、车辆或者大额金钱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赠与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 另外,如果一方是以借款的名义向另一方索要钱财,即使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但有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能够证明是借款关系的,那么这部分钱财就应当按照借款来处理,借款人需要偿还。 恋爱期间赠予的钱财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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