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作为误工费的标准具体是哪些?
我前段时间因意外受伤无法正常工作,涉及到误工费赔偿问题,想知道营业收入能不能作为误工费标准,具体是怎么算的,不同收入情况有没有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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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营业收入作为误工费的标准,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受害人在受伤前每月工资为5000元,受伤后因无法工作,单位停发工资,那么实际减少的收入就是5000元,误工费就按照这个金额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该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从事自由职业,近三年的年收入分别为3万元、4万元、5万元,那么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就是4万元,平均到每月约为3333元,误工费就可以按照这个月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误工时间也会影响误工费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受害人需要休息3个月,那么误工时间就是3个月。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综上所述,营业收入能否作为误工费标准以及如何计算,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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