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议期间做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审查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相关部门又做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我不太清楚在复议过程中,对于这个新做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要不要进行审查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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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复议期间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要进行审查,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申请人申请复议的那个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如果复议期间新做出的行政行为与原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关联,例如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或者新的行政行为影响到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等,复议机关有可能会对其进行审查。 另外,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新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提出对该新行政行为的审查请求。复议机关在收到这样的请求后,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新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会将其纳入审查范围;若不符合条件,复议机关可能会作出不予审查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总之,复议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对复议期间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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