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迟延履行利息适用如何进行审查?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对方还钱,但对方一直拖着没给。我听说能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可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审查这个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时候是怎么操作的,是看哪些方面来确定是否适用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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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延利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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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一定利息。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只有当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才可能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这是审查的基础,如果不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不是金钱给付义务,就不能适用迟延履行利息。 其次,审查计算的起始时间。一般来说,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比如,判决书规定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款,那么从第11日开始就进入迟延履行期间,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在审查时,要确保起始时间的计算准确无误。 再者,关于利率的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加倍”是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如果原债务没有约定利息,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在审查利率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确定是否合理。 另外,还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可以减免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非因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迟延履行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考虑减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 最后,对于计算的基数也需要审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一般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数额,但不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审查时要准确确定计算基数,避免出现错误。 总之,对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是一个全面且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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