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


竞业禁止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承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从规定的来源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支付方式上,法律明确要求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能够持续获得经济收入,维持生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金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能有权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此外,竞业限制的期限也有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时间最长为二年。总之,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