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让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撤销权有不同的行使方式和条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你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结果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行使这种撤销权,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不能自行单方面撤销。 其次是受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比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让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发现后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样,这种撤销权的行使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再者是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有人威胁你签订合同,你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也是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 最后是显失公平情况下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重要资产。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同样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行使。 总之,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且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当事人在认为自己享有撤销权时,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