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在共同保证的情形下,当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共同保证的概念。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行为。在共同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各保证人只需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当某一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的份额时,就有权向其他未承担相应份额的保证人追偿。 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丁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甲承担 30%、乙承担 30%、丙承担 40%的保证份额。如果甲承担了 50%的债务,那么甲就有权向乙追偿 20%,向丙追偿 10%。 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他们承担的就是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一般推定为均等。比如,甲、乙、丙三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而为丁的债务提供保证,甲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甲就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三分之一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超过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是追偿的范围应以其他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为限。同时,在行使追偿权时,保证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共同保证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 总之,共同保证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享有追偿权的。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平衡各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确保保证责任的公平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