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权属于抗辩权吗,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首先来探讨抵销权是否属于抗辩权这个问题。抵销权和抗辩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某种权利时,你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理由来拒绝对方的主张。而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而非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当符合抵销权行使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只需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接下来看看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权产生的基础,也就是双方之间都对对方负有债务,同时也享有对对方的债权。比如,甲欠乙一笔货款,同时乙又欠甲一笔借款,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抵销权的问题。 其二,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交付同一种类、质量的货物等。不过,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也可以抵销。 其三,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债务到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那么该方不能行使抵销权,否则就相当于强制对方提前履行债务。 其四,不存在按照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比如,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一般不能进行抵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能抵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同样不能行使抵销权。 总之,抵销权不属于抗辩权,它是一种形成权,其行使需要满足《民法典》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实际运用抵销权时,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