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犯人有选举权吗?
我想了解下,要是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他还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种情况下选举权的有无到底是怎样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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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对于无期徒刑犯人是否有选举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选举权的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多项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没有选举权。 然而,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为表现良好等原因,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并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缩短,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执行完毕后,他们就恢复了政治权利,也就重新拥有了选举权。另外,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理论上是拥有选举权的,但在实际中,由于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其选举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相关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办法来保障他们选举权的行使,比如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等。总之,无期徒刑犯人是否有选举权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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