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权利与义务。 首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 1. 答辩权:被申请人有权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一规定保障了被申请人能够对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 2. 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行政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被申请人可能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协助处理复议事宜,这一权利为其提供了便利。 3. 申请回避权:如果复议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有权申请该复议人员回避,以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 4. 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下来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义务。 1. 举证义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 接受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被申请人应当配合复议机关的工作,接受复议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复议机关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询问等,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响应。 3. 履行复议决定的义务:一旦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被申请人必须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总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合法、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