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则是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首先是债权人的权利。在连带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拥有向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存在多个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不必按照债务人的人数比例分别向他们索要欠款,而是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几个甚至全部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从这一规定也能看出,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了实现,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而且,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两款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实现的情况。 然后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例如,债权人不得在明知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义务受领。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既享有向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的权利,也需要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履行一定的义务,遵循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