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要享有哪些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当事人主要享有的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比如审判人员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其回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次是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他们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相关事宜。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再者是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一权利保障了不同民族的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另外,当事人还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过程存在问题或者鉴定结果不准确,就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一权利有助于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认为存在错误时的救济途径。 总之,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这些权利,是法律赋予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当了解并合理行使这些权利,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自身权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