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股份有什么权利?


当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时,股东拥有多方面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财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也就是说,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股份的股东,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公司利润百分之二十的分红。在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时,该股东也有权优先认购百分之二十比例的新增资本,以此来保证自身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释。 其次是公司经营管理权。虽然仅持有百分之二十的股份,通常无法单独对公司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东会会议上,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百分之二十的表决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决策走向。同时,股东还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再者是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清算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以,持有百分之二十股份的股东可以获得公司剩余财产百分之二十的分配。 另外,股东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持有百分之二十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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