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有哪些专有权利?
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区别于一般民事债权的特殊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简单来说,如果企业欠了您的钱,到了该还钱的时候却还不上,您就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让这家企业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是债权申报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您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管理人申报您的债权,说明企业欠您多少钱、是怎么欠下的等情况。只有申报了债权,您才能在后续的破产分配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它在破产程序中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您可以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从而影响破产程序的走向。
另外,还有优先受偿权。对 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用特定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为您的债权作了担保,在企业破产时,您可以就这些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比普通债权人更有保障。
最后是破产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比如,在企业破产前,您不仅是企业的债权人,同时您也欠了企业一些钱,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您可以将这两笔债务相互抵销,只偿还或者收取差额部分。
总之,破产债权人的这些专有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保障,能够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减少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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