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有什么权利?
我最近和别人签订了行纪合同,我是行纪人。但我不太清楚自己在这份合同里有哪些权利,比如能不能自行决定交易价格,在什么情况下能处置委托物等。希望了解一下行纪人具体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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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行纪人在法律上拥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 首先是报酬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意味着,在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行纪事务后,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也可以就已履行部分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比如说,行纪人受委托出售一批货物,成功卖出了一部分,就可以就这部分交易请求相应报酬。 其次是介入权。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就是行纪人的介入权。例如,市场上某种钢材有明确的定价,行纪人受委托购买该钢材,在委托人没有禁止的情况下,行纪人可以自己作为出卖人将钢材卖给委托人。 再者是提存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如果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而当委托人逾期不领取委托物时,行纪人还享有提存权。提存是指将委托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该委托物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行纪人还有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行纪人完成了委托的买卖事务,但委托人一直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可以留置委托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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