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着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关键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会见和通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一权利使辩护人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是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通过查阅案卷,辩护人可以全面了解指控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调查取证权也是辩护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权利有助于辩护人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为其进行有力辩护。 此外,辩护人还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意味着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 最后,辩护人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一权利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有利的羁押状态,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的这些诉讼权利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