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详细介绍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首先是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租赁期间,虽然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例如,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只要出租人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就可以对抗该第三方,追回租赁物。 租金收取权也是出租人的重要权利。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收取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为出租人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比如,若承租人连续数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先进行催告,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人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此外,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还有合同解除权。当承租人出现严重违约行为,如未经同意转租、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这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租赁物。如果合同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那么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若合同约定承租人有购买选择权,而承租人未行使该权利,出租人也可以另行处置租赁物。总之,出租人的这些权利相互关联,共同保障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