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有哪些?


不动产权利人,简单来说,就是对不动产享有某项权利的人,比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的使用权人等。而利害关系人则是与该不动产存在一定利益关联的人,像房屋的承租人、不动产交易的潜在购买者等。 首先来看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居住(占有、使用),也可以将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收益),还能将房屋出售(处分)。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并收获农作物。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还钱时,可以就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再说说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比如,潜在的房屋购买者可以查询该房屋的产权状况、是否存在抵押等情况。此外,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侧重于对不动产的直接控制和利用,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主要是为了保障自身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利益,并且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维护这种利益。这些权益的规定,旨在平衡不动产交易和使用过程中各方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