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是怎样的?


在探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冒用别人的名字来处理票据。而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比如更改票据金额、日期等。 对于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被伪造人因为没有真正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也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对于善意持票人,如果是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其权利受到影响时,通常可以向有过错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例如,付款人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对伪造的票据进行了付款,那么付款人可能要自行承担损失。 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风险负担规则有所不同。根据《票据法》,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也就是说,签章时间不同,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假如一张票据原本金额是10万元,被变造为100万元,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只对10万元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要对100万元负责。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明确不同主体在票据变造中的责任,保障票据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总之,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风险负担是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和签章时间来确定的。在票据交易中,各方都应该谨慎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法律也为受损方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保障了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