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履行作用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要做的情况下,而且没有规定谁先谁后做,那么如果对方没做他该做的,你就可以不做你这边的。 它的履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障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平衡机制,使得双方都在履行对等义务的基础上推进合同的履行,避免一方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却不付出代价。比如在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中,卖家不交付货物,却要求买家付款,买家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这就保障了交易的公平。 其次,督促对方履行义务。当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实际上是在向对方发出信号,表明只有对方履行了义务,自己才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就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发包方为了工程顺利进行,就会积极支付款项。 再次,降低交易风险。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存在各种风险。如果一方在未获得对方对等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能会面临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风险,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让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降低这种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卖方担心买方付款能力有问题,在买方未付款时,卖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交付货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规定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保障了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