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等过程中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 首先是关联性规则。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逻辑上的联系。通俗来讲,就是这个证据得对证明我们要证明的事情有帮助。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经营行为,那么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与该经营行为相关的,像交易记录、现场照片等。如果提供的证据与经营行为毫无关系,那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证据关联性的重要性,确保证据是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展开的。 其次是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例如,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像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也要合法。比如鉴定意见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等。《行政诉讼法》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明确了合法性规则在行政证据认定中的重要地位。 再者是真实性规则。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在判断证据真实性时,要考虑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等因素。例如,书证的原件通常比复印件更具有真实性。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涂改、伪造痕迹,那么该证据就不能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也有相关规定,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是证明力规则。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大小。不同类型的证据证明力可能不同。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在实际的行政证据认定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总之,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一个系统的体系,它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