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在法律层面,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抵销权则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 当涉及到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首先,对于第一种情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这意味着当债务人得知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他本身对原来的债权人(让与人)也有债权,并且这个债权的到期时间早于或者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新的债权人(受让人)主张抵销。举个例子,甲把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在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乙对甲也有一笔债权,且乙的这笔债权先到期或者和甲转让给丙的债权同时到期,那么乙就可以向丙主张抵销。 其次,第二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这是考虑到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互负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债权人将收取货款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而债务人对债权人在该合同下还有其他债权,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是为了确保抵销权的行使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不确定性。总之,权利转让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