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告知规定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案件,里面有相关的鉴定结论。我想知道鉴定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在得出鉴定结论后,应该按照怎样的规定告知我呢?是必须书面告知吗,告知的时间有没有限制,具体的告知流程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这些,希望能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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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事务中,鉴定结论的告知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后续的权利行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鉴定结论的告知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对尸体的死因鉴定、对物品的真伪鉴定;在民事案件中,对笔迹的鉴定、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等。
关于鉴定结论的告知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有不同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里,侦查机关有义务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且要保障他们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这里的告知,一般是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告知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这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承担着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的责任,同时给予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