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有什么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这里的案外人,就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认为其民事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文可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首先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天内进行审查。审查时,会判断案外人的理由是否成立。比如,如果执行的房屋实际上是案外人合法购买并居住,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法院却要执行该房屋,此时案外人提出的理由就可能被认定为成立。 若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也就是说,暂时停止对涉及案外人权利的执行标的的执行操作。若理由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时,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那么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也有详细的规定。例如,该规定明确了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在这种复杂情况下,依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