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哪些特有 规则?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它与传统证据相比,存在一些特有的规则。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简单来说,就是通过电子设备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都属于电子证据。而传统证据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大家比较熟悉的证据类型。
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则之一是关于其真实性的认定。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伪造,所以法律对其真实性审查更为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意味着在使用电子证据时,需要证明其生成、存储、传输等环节的可靠性,以确保其真实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规则也有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而且要保证收集过程的合法性。例如,在收集网络聊天记录时,不能通过非法入侵他人电脑或网络的方式获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可能会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再者,电子证据的保全规则也与传统证据不同。由于电子证据容易灭失,所以及时保全非常重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进行保全。例如,对于一些可能会被删除的网络数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保全,以确保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能够发挥作用。
最后,电子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也有其特点。在法庭上,电子证据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展示,如播放视频、展示电子文档等。而且,对方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这就要求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能够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等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综上所述,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在真实性认定、收集、保全、出示和质证等方面都有其特有的规则。在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法律事务时,当事人应当了解并遵循这些规则,以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在诉讼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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