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有什么规定?


在法律诉讼中,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二者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自己为自己所作的辩护。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方式,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开始,直到案件终结,他们都有权自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所决定的,是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手段。例如,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的情节轻重等进行辩解;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进行陈述、辩论,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证据。 委托辩护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此外,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都有各自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贯穿诉讼始终;委托辩护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能获得法律援助。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